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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5:45:4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通知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等事项。2.检查阶段:采取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矿业权人,要求限期整改。3.移送阶段:对拒不整改或存在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处理或立案查处。4.公告阶段: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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