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工作计划,通知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等; 2.检查责任: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或委托的中介单位进入现场后,主动向当事人主动出具证件;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现场核查、取证;与当事人交换检查意见;形成《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被核查探矿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3.处理责任: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系统中,并通过公示;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查处。 4.监督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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