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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发布时间:2020-12-30 14:33:0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职权依据 【法律】《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新疆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布局、造型、使用性质等是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43号)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竣工验收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门受理推送的联合验收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住建部门反馈审查意见;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各部门参照各部门行业标准,出具验收意见反馈给住建部门。 联合验收未通过的,审查部门提出意见,由住建部门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进行整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备        注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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