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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因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

发布时间:2020-12-30 12:18: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权限内因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占用、征收、征用州(地、市)、县(市)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林地的,向管理该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森林、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补偿协议,林地证明材料,森林植被费缴费凭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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