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七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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