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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20-12-30 12:13: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职权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林草局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审查阶段: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 3.决定阶段: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4.送达阶段:按照约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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