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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30 12:12:3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修正) 第十七条 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铺设管道和修(扩)建道路应当避开林木。确实无法避开的,需采伐整条林带或者整片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零星采伐林木的,向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后实施采伐,并对林木所有者给予经济补偿。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由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与具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植被恢复费。确需砍伐林木的,除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外,应向被占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林木补偿费。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补偿协议,林地证明材料,森林植被费缴费凭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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