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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发布时间:2020-12-30 12:06:4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4修正) 第十八条 自治区境内狩猎实行年度休猎制度。允许狩猎的野生动物种类、休猎时间,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确定并公布。 猎捕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对申请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资格审查。 狩猎证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县(市)猎捕的,由州、市和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州、市、地区的;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持枪狩猎者,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公安机关在审核发放具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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