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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区划界定

发布时间:2020-12-30 11:56:1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公益林区划界定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17年修订)林资发〔2017〕34号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授予师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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