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修订)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4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宣传、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保护野生动物及 其自下而上环境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驯养繁殖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四)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检举和控告的;
(五)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取得良好成绩的;
(六)救护伤病、受困的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事迹突出的;
(七)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业绩的。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县级以上林草局或兵团、师市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研究决定,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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