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作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表彰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退耕还林工作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表彰 |
职权依据 | 【法律】《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县级以上林草局或兵团、师市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研究决定,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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