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表彰和奖励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林业标准化、科学普及等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 第四十四条 植物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修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县级以上林草局或兵团、师市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研究决定,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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