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备案。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移送责任: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告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依据检查结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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