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容救助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收容救助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 )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收容救助野生动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备案。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移送责任: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告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依据检查结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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