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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1:24:3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备案。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移送责任: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告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依据检查结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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