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发布时间:2020-12-29 16:28:4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职权依据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制定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批准阶段:对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进行审查。 3.公示阶段:在不动产登记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4.事后监管阶段: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有变更应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及时更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