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给测绘单位或者合作单位下发开展检查通知。对测绘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成果保密等情况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