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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9 14:45: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经过进行分析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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