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 |
职权依据 | 【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申请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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