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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发布时间:2020-12-29 13:04:4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告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决定阶段:对专家提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意见作出认定,(不予认定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专家意见认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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