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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8:46:1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令)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会审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送达责任: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处罚决定,采取相关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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