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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5 18:43: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由采集地林草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采集计划做出采集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做采集许可证,发证并归档。将采集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督查,做好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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