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5 18:42:0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施行) 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林业和草原局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入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检查,并进行拍照、摄像。 2.处置决定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林业和草原局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