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登记审查发现或接到的举报案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法定送达程序。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