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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载放牧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8:25:3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超载放牧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自治区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   载畜量标准和载畜量每五年核定并公布一次。核定草原载畜量,应当依据草原郁闭度情况和区域水土保持状况,听取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饲养的牲畜量不得超过经核定并公布的载畜量,防止草原退化。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超载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超载的牲畜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办交、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等超载放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执法机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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