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毁坏草原及破坏畜牧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8:22: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毁坏草原及破坏畜牧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垦草原;   (二)破坏草场界标、围栏、棚圈、饮水点、放牧点、牧道等畜牧业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设施;   (三)乱建坟墓;   (四)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五)向草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废料、残土、废渣等固体废物;   (六)破坏草原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破坏草场界标、围栏、棚圈、饮水点、放牧点、牧道等畜牧业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草原上乱建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离开固定路线行驶,碾压草原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向草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料、残土、废渣等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办交、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等毁坏草原及破坏畜牧业设施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执法机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