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施行) 第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草原的畜牧业用途;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依法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办交、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等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执法机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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