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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8:01: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办交、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执法机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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