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补偿协议,林地证明材料,森林植被费缴费凭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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