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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违法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1:19: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外国人违法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没。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外国人违法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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