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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1:06: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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