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开垦、填埋湿地,在湿地内擅自实施未经过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垦、填埋;
(二)在禁止捕鱼区、禁止捕鱼期捕捞作业;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
(六)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七)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涉嫌开垦、填埋湿地,在湿地内擅自实施未经过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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