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案件:(1)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3)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5)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调查阶段:(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3)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4)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5)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阶段: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1)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2)在立案后3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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