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铁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施行)第十九条 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第十五条 铁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区的,其经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线路防火安全进行检查,排除火险隐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铁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案件:(1)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3)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5)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调查阶段:(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3)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4)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5)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阶段: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1)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2)在立案后3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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