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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含临时用地)

发布时间:2020-12-24 18:48: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含临时用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9年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报与初审表,建设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提交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测绘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绘制的现状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以现状地形图为底图)和单体建筑的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团场工交建商科对拟建方案的初审意见(申报与初审表));委托专家进行方案审查,按照专家意见调整后的文本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当事人,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设计院设计施工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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