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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0-12-24 18:47:1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实施) 第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3)听取意见:选址情况较为复杂的,应该召开专家审查会,对规划选址的情况进行研究和论证。(4)开展公示: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3.决定阶段: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核发《规划条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将《规划条件》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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