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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发布时间:2020-12-24 18:45: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与初审表,建设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提交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建筑施工蓝图,团场工交建商科对拟建项目的初审意见(申报与初审表))。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当事人,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施工许可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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