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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4 18:43:3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国务院【2006年】第 474 号)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大型演出、影视拍摄或者从事勘察、探测等活动的,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提交生态保护方案。生态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使用条件、范围、期限、保护事项、恢复义务、履约保证等内容。   在核心景区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通知当事人,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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