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在兵团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大型演出、影视拍摄或者从事勘察、探测等活动的,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提交生态保护方案。生态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使用条件、范围、期限、保护事项、恢复义务、履约保证等内容。
在核心景区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实地查勘;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法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