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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权

发布时间:2020-12-24 18:37:3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权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由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审批依法进行实地踏勘、询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 2.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查处。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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