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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4 17:58:2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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