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4 17:56:1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