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2—4%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