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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权

发布时间:2020-12-22 19:17:4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权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履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工作。文物、土地、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相关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建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向违法违规单位送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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