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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8 16:46: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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