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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28 16:45:5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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