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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