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三部分第(7) 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规划设计文件、立项文件、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