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修订)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200909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742条“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规划设计文件、立项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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