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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发布时间:2020-12-22 18:44:4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事故调查责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 2、事故报告责任: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处理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4、移送责任: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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